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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提高庭审技能的前提是庭审实质化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12-1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十二条强调:“依法规范不批捕、不起诉。强化庭审讯问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公诉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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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全国检察系统业务专家南京的李勇检察官在其公众号“悄悄法律人”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认真对待庭审技能》的文章,并且推荐了其所主编的新书《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在文章中李检回顾了今年11月20日在福州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强调提高当庭指控能力、辩论能力和应变能力。


各地检察机关也开始如火如荼的展开庭审技能的培训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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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看完《意见》的规定联系司法实践的现状认为,现阶段强调提高庭审技能的效果十分有限。


一、为何惧怕证人出庭?

一直以来,认罪认罚制度推出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让80%-90%没有争议的案件能快速解决,让法院腾出手来解决剩下20%-10%争议大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实现庭审实质化。


可是事与愿违,认罪认罚制度推行多年以来,我们突然发现,20%-10%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依然低得可怜,更不用说让这些案件实现庭审实质化。


笔者今年在浙江某中院办理了一起争议较大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将案件上报中院、高院,并且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延期了两次,由此可见案件争议之大。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和同案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明显威胁了几位关键证人,让几位证人改变了证言,将被告人定罪。后续笔者和同案律师冒着风险找这些证人做了笔录,几位证人都表示: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他们进行了威胁,并且愿意到法庭说明情况。二审开庭时,几位证人到了法庭门口,愿意出庭作证,但是审判长就是不允许证人出庭,还要求法警驱赶证人。审判长振振有词地讲:“证据都印证了,证人没必要出庭。”(实则证据之间的印证为“虚假印证”)虽经笔者和同案律师们奋力抗争,但审判长依然强行推进庭审。(详见孙雪洁律师在本号发表的文章《那些等候在法庭外的证人》)


上述案件出现如此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在案件立案之初当地领导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定调,而当地公检法只能照办。如此情形下,不让证人出庭,不让事实查清成为了二审合议庭必然的选择。


换言之,刑事案件中不认罪认罚的20%-10%的案件中大量都是当地的重大敏感案件,很有可能存在强大的法外因素,这些强大的法外因素很有可能合议庭不敢甚至惧怕让证人出庭,毕竟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和查清事实相比,哪一个对法官更有利,不言而喻。如此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在关键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庭审实质化就无法推进,即便辩护人有再好的庭审技能,又能奈何?


二、能躺着赢,何必要费神费力?

懒惰是人类的天性,我们能用轻松的方法和行为做成一件事,那为什么要费时费力,吃力不讨好呢?笔者知道虽然这样的观点不符合当今主流价值观,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就是客观的现状,这就是人性。


同样放入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中,现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认罪认罚没有争议(当然这一点也有争议),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多说的必要;少量争议的案件重大案件,很可能庭前公检法几家已经定了调,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多说的必要;即便没有定调的案件,只要不是涉及到有罪无罪的问题也不会影响考核,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必要多说;涉及到有罪无罪的案件,法院一旦胆敢判无罪,检察院机动侦查权就可以制约法院,让其不敢下判无罪,似乎检察官在庭审时也不必要多说。


多年前,笔者一位师兄曾任某基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当时正逢监察委设立初期,传闻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及其职权全部划拨监察委。笔者的师兄写了一篇名为《狼真的来了》的文章。该文中讲述了,那段特殊的时间段内,基层法院认为,检察院公诉的几起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否则判无罪。(后续该篇文章被删除)但是,机动侦查权的设立似乎让一切又回归了原点。


笔者发现,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开庭,出庭的公诉人都不是起诉书上写着名字的案件主办公诉人,而这些非主办公诉人到了法庭上也只是念念稿子就完事了。没争议的案件如此做法尚属能够理解,但是很多不认罪认罚,有争议的案件也是这种操作,只能说明是谁出庭,出庭人员对案卷是否了解并不重要,庭审只是走过场罢了。


总言之,检察官说多说少,裁判结果都不会有太大的改变,那么,为什么要多说呢?能躺着赢,为何要费神费力,自讨苦吃呢?


三、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法官“敢公正、敢判”

强调了近十多年的庭审实质化,到如今依然在遥遥无期中宣传着,构建着。笔者认为,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法官“不敢公正,不敢裁判”。法官人事、晋升、财政的问题不求完全独立,但能不能相对独立出来让法官有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呢?上述问题能不能建立一个第三方公正的监督、评估机构,而非是领导一言堂呢?判无罪了能不能不被检察机关利用机动侦查权钳制呢?


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官就做不到“敢公正、敢判”,就没有庭审实质化,也就没有庭审技能提高的空间和必要。


所以笔者认为,最高检强调提高检察官庭审技能的规定初衷没错,但是可能收效甚微。而对于刑事辩护而言,笔者倒是认为,与其购买一些庭审技巧的书籍,可能下面这本书会更有启发和功效,全当娱乐,博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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