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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洁 李世纬:币圈出U银行卡被冻结的应对

作者:孙雪洁 李世纬 律师 发布日期:2025-08-14

随着Web3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变得愈加频繁,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玩家出币变现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极大可能会收到涉案资金,一旦收到涉案资金,则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


例如,某电信诈骗团伙首先通过一级卡接收了被害人的资金,该团伙为了将诈骗资金洗干净,会通过买U的方式将一级卡中的人民币转给其他人,于是诈骗资金便进入到多个二级卡中,之后再从二级卡流转到多个三级卡中,以此类推。而一旦某个想正常出U变现的当事人,银行卡中收到了该诈骗资金,就会被公安根据银行流水追查到,并冻结银行账户。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银行卡被冻属于高发事件,接下来本文将介绍如果出现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如何申请解冻。


一、准备工作

(一)及时止收

一旦银行卡被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便成了“只收不付”的状态,只能接收资金,无法再将资金转出去。很多当事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的事实,因为公安在冻结银行账户的时候,户主不会收到任何冻结通知。因此,一旦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卡接受资金,避免有更多资金被冻结,防止后续产生更大损失,同时,应自查其他银行卡是否有被冻结的情况。



(二)银行查询

银行卡一旦被冻结,当事人应及时前往银行核实具体情况,了解清楚冻结机关、冻结期限、冻结金额上限等情况。在向银行了解相关情况时,可能存在银行工作人员因保密原则而不愿透露具体细节的状况。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当事人查询时可以予以告知。”


因此,当事人一旦遇到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告知冻结信息时,应向银行工作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举报、投诉等手段依法维权。



(三)联系冻结机关

在银行告知冻结机关是谁后,当事人应及时联系冻结机关以了解被冻结的具体原因。比如从银行处只能查询到冻结期限和冻结金额上限,但是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笔资金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卡被冻,这就需要和冻结机关沟通,问清楚自己被冻结的银行卡属于几级卡,是哪一笔资金出现了问题,案件已到什么阶段,之后便可以相应的收集证据材料、申请解冻。



(四)整理证据材料

在明确是哪笔资金涉案后,当事人应书写解冻申请书并围绕以下几点收集相关证据:

①当事人已经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此,可通过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在出U的情况下需要提供转U记录等证据来还原交易过程,证实当事人是在和对方进行正常交易,且已经向对方提供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②收取的是合理对价。合理对价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至关重要,如果收取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极有可能会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该资金来源不合法。因此,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出U的话,可以参考当日USDT的市场价,出U价格在市场价几分钱的范围内波动,或者一两毛、两三毛之内波动但总量较小,则属于符合市场价。


③当事人主观不明知是涉案资金,构成善意取得。此部分的相关证据依旧可以通过与对方交易前的聊天记录等来证实主观不明知资金系涉案资金,构成善意取得。


④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法。除了收集证据证实当事人是提供了相关商品或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市场合理对价外,还要论证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法,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核心是禁止经营性活动,而非个人偶发交易,对此还可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当事人有正当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并非以虚拟货币交易为业。


二、申请解冻

整理完相应证据材料后,当事人应提起申诉,将解冻申请书和证据材料递交给公安机关,并与承办民警沟通解冻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阶段或者法院阶段,还应同步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以顺利解冻,防止资金后续被法院追缴、划拨。


在提起申诉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果,如果公安机关不予解冻,当事人还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也可通过12389向公安部督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有关机关的良好沟通至关重要,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并恢复账户正常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强制措施超期、取保候审保证金应退不退、查封扣押冻结无关财物、应当解除却不解除、违法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不当行为进行申诉或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账户开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人、企业问询、投诉。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资金冻结措施提出申诉、控告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其他部门接到申诉、控告的,应当在3日以内移交办案部门。”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核实,不能证明存在异议的资金系涉案资金的,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依照规定程序解除冻结,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控告人;不予解除冻结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将处理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三、注意事项


(一)公安传唤怎么办?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民警会要求当事人去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很多当事人一方面担心有风险,另一方面又担心不去配合调查无法顺利解冻。


对此,《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在异地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等方式,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不得要求当事人前往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事人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侦查。”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前往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而一般接受调查时,公安机关会以做笔录的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对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出面给当事人做笔录,既避免了去当地公安机关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帮助顺利解冻。



(二)账户是否被整体冻结

很多当事人的银行账户都被公安机关以整体冻结的方式进行冻结,但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实际控制的账户才能采取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于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只能进行限额冻结,如果当事人账户被整体冻结,可与公安沟通先变更冻结方式,解冻部分资金。


对此,《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依法慎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确有必要的,可以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前述账户以外的其他关联账户,不得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开户人为犯罪嫌疑人的;

(二)开户人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人,且主要用于接收涉案资金的;

(三)账户系犯罪嫌疑人保管、支配或者使用的;

(四)除涉案资金外,账户无其他资金进出的;

(五)有证据证明账户系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其他情形。”



(三)冻结金额是否超过涉案资金数额

在了解清楚哪一笔资金与涉案资金有关后,应着重关注公安冻结金额是否超出涉案资金数额,如果超出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降低冻结金额,先解冻部分资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甄别、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以内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部分解除冻结:

(一)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资金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

(二)冻结关联账户资金超过实际流入的涉案资金数额的;

(三)有明确被害人的非涉众型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超过被害人损失数额的。”


四、结语

虚拟货币交易尤其是USDT等稳定币的场外出金过程,已成为银行卡冻结风险的高发区。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跨境特性,其交易链路极易被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渗透,用户一旦在交易中误收涉案资金,银行账户将面临冻结甚至司法调查的风险。因此,在出金过程中,应尽好审查义务,尽量避免与匿名或信息模糊的对手交易,才能避免潜在的冻卡风险。正如反洗钱实践所警示:“任何脱离合规保障的资金流转,都是与风险的致命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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