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西高地犬Papi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北京朝阳区首开畅颐园小区的平静被打破,居民李女士13岁的宠物犬Papi在遛弯后突发抽搐、口鼻出血,经10小时抢救仍不幸离世。同日,小区内11只宠物狗中9只死亡,2只流浪猫也因中毒殒命。
调查显示,涉案毒物为2019年国家明令禁产禁用的氟乙酸钠,对犬只半数致死剂量仅0.06mg/kg,人类口服0.5-2.0mg/kg即可致命,且皮肤接触、嗅闻均有中毒风险。嫌疑人张某某(同小区65岁业主)将毒物附着在鸡脖等诱饵上,投放于小区绿化带等公共区域。李女士的宠物虽经拒食训练,仍疑似因嗅闻毒物后舔舐口鼻中毒。案发当日,李女士联合其他受害犬主报警,11名受害者随即组建维权团队同步推进调查。2022年9月底,警方锁定同小区65岁业主张某某为嫌疑人,其自称“不喜欢狗”,家中被查获若干含氟乙酸钠的农药与鼠药,毒物来源追溯至通州某集市的非法售卖点。
案件初期曾以“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立案,最终于2022年12月24日正式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2023年10月26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一审开庭,成为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该案历经9次审限延长,审理周期长达两年多。期间,李女士为维权离职自学法律,因精神创伤被诊断为抑郁与焦虑状态,其经历引发50万网友关注。2025年12月11日,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当庭上诉。
二、争议焦点:一个行为,两种罪名?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张某某在公共区域投毒致宠物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辩方认为,行为仅针对宠物,造成的是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控方则强调,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区域,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刑罚设置来看,两罪的量刑差距显著。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刑点即为3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据刑法“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的基本原则,对涉案行为的罪名定性,将直接决定最终刑罚的轻重。
三、焦点分析:两罪的法律边界与本案事实匹配度
要厘清本案的定性争议,需先明确两罪的构成要件,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逐一比对分析,才能得出符合法理与现实的结论。
(一)罪名的构成要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系侵犯财产权的典型犯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通常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财物、多次毁坏财物等。
该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毁坏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具体行为;客体上,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投放危险物质罪。系侵犯公共安全的重罪,根据《刑法》第11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造成严重后果)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无需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立法本意侧重预防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客体上,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二)本案事实与两罪要件的匹配分析
1.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匹配性:本案事实完全满足该罪构成要件,这一点并无争议。
主观层面,张某某明确表示“不喜欢狗”,其投放毒物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毁坏他人宠物(即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层面,事件导致9只宠物狗死亡,结合市场价值核算,11名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已远超5000元的入罪标准,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条件;客体层面,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宠物主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匹配性:争议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结合本案事实,可从三个关键维度展开论证:
(1)毒物属性的公共危险性。涉案的氟乙酸钠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剧毒物质,不仅毒性极强,还具有挥发性和接触毒性,其危害对象并非仅局限于宠物,对人体同样具有致命威胁。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刘科教授所言,此类剧毒物质在公共空间投放,“不可避免地会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案发后小区内家长因担心孩子接触毒物而不敢让其户外活动,这一现实情况也直接印证了该毒物对人体安全的现实威胁。
(2)投放场所的公共属性。张某某将有毒诱饵投放于小区绿化带,而绿化带是居民日常散步、儿童玩耍、其他宠物活动的公共区域,属于不特定多数人频繁出入的场所。这与江西景德镇薛某在单元门口泼洒氢氟酸案的定性逻辑一致,即便行为人初始意图针对特定对象,但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区域,且所涉物质具有扩散性和危险性,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纳入公共安全保护范畴考量。
(3)危险状态业已形成。如前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危险犯”,无需实际发生人员中毒等危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害”的现实风险即可入罪。本案中,氟乙酸钠的极强毒性、在公共区域的广泛投放范围,以及小区内人员(尤其是老人、儿童)的高频活动特征,三者相结合已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具体、紧迫危险,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构成特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暂未出台针对猫、狗等宠物的专门法律保护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饲养的猫狗均被定性为私人财物。但这一法律定性并不意味着,针对宠物的侵权行为仅能以侵犯财产类犯罪评价。当此类行为超出财产损害范畴,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时,就必须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进行法律评价,这也是本案罪名定性的关键法理依据。
四、本文观点:公共安全优先,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理由有三:
其一,法益保护优先级决定罪名选择。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投放危险物质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后者是社会存续的基础,在刑法评价中具有更高优先级。正如法院判决所强调,“即便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也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这正是公共安全法益优先的体现。
其二,行为危险性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本质。本案中,剧毒物质的公共投放行为,已超出单纯毁坏财物的范畴。参考内蒙古通辽佟某某投毒案的裁判标准,仅致9只犬死亡即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毒物毒性更强、投放区域人员更密集,更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其三,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若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最高刑期7年,难以匹配剧毒物质公共投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既考虑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节,又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符合“罚当其罪”的法理。
此案的判决并非否定宠物的财产属性,而是为以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做出了指引:即在公共空间实施的危害行为,即便初始对象是动物,只要其危险性可能波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就必须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