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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刑事二审开庭应组织质证

作者:王怡之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6-04-08

刑事案件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应不应当组织针对一审判决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程序,这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但是实务中确实有部分合议庭不会组织这个程序,请看下面一个例子。


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庭审中

审判长:法庭调查环节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由上诉人先发表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不好意思,法庭调查环节您还没组织针对一审有争议的证据让我们发表质证意见的程序,这个案子在事实证据方面争议很大,我们申请针对一审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我们这里二审程序都没有让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惯例,直接都是辩论环节的。


辩护人:审判长,都这么做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二审本来就是针对一审判决所定案的证据,认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最终的量刑以及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一审判决所定案的证据不一定就是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庭理应组织质证程序。


审判长:不同意,我们这里没有这个惯例。


辩护人:既然如此,那我就辩论阶段先发表质证意见,再发表辩论意见,如果法庭能组织质证程序,我本来辩论阶段的一些内容就不发表了。


审判长:那你先针对一审有争议的证据先质证吧。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下面针对一审中的有争议的证据我们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略)。

那么二审庭审中,合议庭是否应当组织质证程序呢,我认为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



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

我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二审开庭过程中,合议庭应当组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参照第一审程序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上述案例中二审的合议庭本应在法庭调查环节询问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对一审的证据有无异议,而不是直接就进入了法庭辩论环节。



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二审审理遵照“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状和抗诉书范围的限制,另外,实务中对于二审采用开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


既然如此,大量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那么在二审的法庭调查环节组织质证当然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三、为什么有些二审合议庭不组织质证程序?

我认为之所以实务中部分二审合议庭不组织质证程序,无非有以下几个原因:

1.基于惯例

如上文中的案例,部分法院基于一以贯之的惯例,之前二审程序都没有组织过质证程序,那么后续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就自动忽略了这个环节。


实务中以及生活中,这种“诉诸既往”,“诉诸惯例”的逻辑谬误是经常会发生的,最典型的例子:我们之前都是这么做的,所以现在也这么做。


但是之前这么做不一定对,因为惯例的产生往往产生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原因,一旦时空产生了变化,之前惯例就很有可能失去了正确性。


法庭是说理的地方,同理设置的程序更应要有理有据。


2.基于考虑

部分合议庭忧虑部分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过于的冗长,既说不到重点,也不能直陈案件的痛点,纯纯浪费时间,所以就省略了这一环节。


我认为,不能因为部分辩护人存在这种弊病,就因噎废食,省略了质证环节,就如同不能因为有人喜欢违章驾驶汽车,就不让生产汽车了。这样不利于所有案件的公正处理,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3. 基于不公

部分案件尽管二审开庭审理,但是很可能是走形式,法官一心想维持原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更要发表质证意见,以动摇法官的心证。


当然基于部分案件存在案外因素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我另外写文章讨论这个问题。



四、辩护人应该怎么做?

如果在二审开庭中遇到合议庭不组织质证程序的情况,辩护人应该怎么做呢?

1. 努力争取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当然要第一时间努力争取让合议庭组织质证,这是身为辩护人的职责,而不能抱着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心态,要有理有据地争取。


2. 曲线救国

如果合议庭还是不组织质证程序,那么辩护人可以在辩论阶段先发表对于一审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发表辩护意见,或者在辩护意见中发表质证意见。


这里要澄清一点,法庭辩论环节也可以针对案件的证据发表意见,而不是只有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才能对案件的证据发表意见。


只要案件审理不进入最后的环节,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都可以发表在之前环节合议庭不让发表的观点。


如果在辩论环节,合议庭还不让辩护人发表关键的意见,那么申请法官回避,事后控告等方法就要及时跟上。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3. 详略得当

我们之所以要在二审程序中争取质证,原因在于对于证据有重大疑义,能够突出案件的重点,到后续的辩论环节可以点一下关键点,但不详细展开,这样子详略得当,既突出重点,又可以通过不断重复加深合议庭印象。


再比如,辩护人搜集了大量的案例作为论据论证,我们可以提取这些案例中核心的裁判观点一并发表,而不用每个案例的裁判内容都说一遍,这样子既突出了重点,又不会显得冗长,让人没有耐心听下去。



五、不要担心被打击报复

有人担心,辩护人这样做会不会被法官打击报复?我的实务经历告诉我,这样的担心很少存在,只要辩护观点有理有据,反而能获得法官的尊重,相反如果你不去争取,不去抗争,那么案件大概率不会取得好的结果。


如上文中的案例,后续开完庭后,法官晚上九点联系我,表示:“辩护人说得有道理,愿意改判。”并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详见我的文章《王怡之: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三大条件》。


总之,面对实务中司法人员明显错误的,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影响辩护权的做法,辩护人不能坐以待毙,应当想尽办法捍卫当事人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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