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报道《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一案,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热议。笔者此前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就本案法律适用发表相关观点,但受报道篇幅限制,完整论证逻辑未能充分展开。本文将结合案件事实、公众舆论、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本案的法律争议,剖析“以合格猪肉冒充驴肉”为何不宜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厘清食品领域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图片来自于南方周末报道配图
一、案件基本事实
山东东阿商人孙圣魁经营驴贝贝食品公司,企业最初采购真驴肉开展正常生产、销售业务。2021年受疫情影响,驴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企业经营压力陡增。孙圣魁与公司高管商议后,决定改用检验合格的猪肉,搭配合规食品香精、色素、防腐剂进行加工,对外标称“正宗东阿驴肉”批量批发销售。下游经销商万齐公司明知产品并非驴肉,依旧通过抖音、快手等电商平台向全国分销该批假冒产品。
2022年底,有消费者向监管部门举报。经检测,涉案肉制品不含驴肉成分,原料全部为猪肉。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案涉假冒驴肉销售金额合计1.05亿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孙圣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下游经销商主要责任人同样判处无期徒刑。
2026年6月,本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二、舆论反响与法学界分歧
新闻曝光之后,网络上形成立场截然不同的两类主流意见,法学实务界、理论界同样存在重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支持一审判决,主张应当重判。核心逻辑是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造假必须从严从重打击。只要商家挂驴肉招牌,实际售卖猪肉,就属于食品造假,上亿的涉案金额,理应施以重刑,以此震慑食品行业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案量刑过重。该部分网友提出:本案使用的猪肉本身质量合格,食用之后不会损害人体健康,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后果。行为人理应受到处罚,但直接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匹配。也有网友评价这是“理性的声音”。
除此之外,网络还延伸出诸多讨论:有人质疑本罪销售金额200万元即可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是否适配当下经济环境;有网友拿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与之对比;也有观点提出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不少人还将本案和曾经热议的鹅腿阿姨事件放在一起对比思考。
上述各种观点,恰恰反映了本案并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核心矛盾集中在刑法该如何评价“产品本身合格,但品类、标签造假”的食品经营行为。《南方周末》采访了多位法学教授、刑辩律师,其中既有认可一审裁判思路的专业人士,也有和笔者一样,认为本案定罪量刑存在问题的观点。
记者曾邀请笔者以法学家身份在报道末尾撰写总结评述,笔者自认属于实务律师,理论深度有限便予以婉拒,但毫无保留地跟记者交流了法律分析思路。下文将展开论证:为什么用合格猪肉冒充驴肉,不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合格猪肉冒充驴肉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分析
(一)读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既伪又劣”,“伪而不劣”不构罪
其一,《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类行为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们对比刑法中其他食品、药品类重罪:
可以清晰看出: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要适用十年以上重刑,必须以造成死亡或者特别严重危害后果作为前提。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仅依靠销售金额,就可以直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刑法当中非常严厉的罪名,换句话说,《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定不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了就可以够罪。
其次,最高法、最高检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四类行为作出明确定义:
1.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异物,造成产品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降低甚至丧失原有使用性能;
2.以假充真:用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备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低档产品冒充高档产品,残次拼装冒充全新正品;
4.不合格产品:达不到《产品质量法》强制质量要求的产品。
从司法解释可以提炼以下关键要点:
1.四种情形并列,其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均应具有相当性,入罪核心要义总结起来便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损害产品固有的使用性能,会带来人身、财产风险,换句话说伪劣产品和被冒充的产品之间属于或至少接近0和1,轻微伪劣瑕疵不应在此范围。
2.该罪量刑标准制定于1997年,距今接近三十年,从未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修改过,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1997年二百万的购买力远远高于今天二百万的购买力,无期徒刑是刑法中仅次于死刑的极重刑罚,这就要求当下的司法不能简单机械,而应高标准、高要求去看待、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该罪的“伪劣产品”不等于生活口语里的“伪劣产品”。日常老百姓觉得“只要是假的,就是伪劣”,但是刑法有严格构成要件。成立本罪要求既伪(虚假)、又劣(产品质量、性能存在实质问题),还得有冒充行为,才能匹配上如此重罪。仅有冒充造假,但产品质量完好、性能没有受损,也就是“伪而不劣”,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一审裁判逻辑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在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后,才能有讨论相关案件是否够成该罪的条件和基础,我们来看一审的裁判逻辑:包装宣传是驴肉,而实际上是猪肉、没有驴肉成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假充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使实际用的是猪肉、鸭肉、牛肉等合格肉,也并不影响定性。按照这个逻辑司法,会造成至少两个现实问题:
问题一:现实中一大批产品质量合格,但是标签、品种、产地造假的“货不对板”商业行为,全部可以触发最高可判无期的重罪:合格鸭腿冒充鹅腿、普通大米冒充五常大米、化纤布料冒充纯棉面料……上述案例共性:产品本身安全合格,仅仅是品种、产地、标识弄虚作假。如果一律按刑事重罪处理,刑事打击范围会被无限放大。再反过来说,合格鹅腿当鸭腿卖、五常大米当普通大米卖等等“货不对板”行为,也同样会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问题二:伪劣产品和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在量刑上会出现重大偏差。假设涉案的产品是食品或药品,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的话,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就应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的话,即使销售金额远超200万元,只要没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量刑反倒更轻,如此重大偏差,并非立法和司法本意。
问题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会被机械套用。按照一审裁判思路,合格猪肉冒充驴肉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那么同理,在500克驴肉中掺杂1g猪肉就属于“掺杂、掺假”,用稍差点的驴肉冒充稍好点的驴肉就属于“以次充好”,几十万的汽车漏油、几百万的房子漏水便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就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些结论显然是荒唐的,背后原因就是未能正确认识四类行为。
按照一审的裁判逻辑,在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不区分产品是否安全、有无人身损害后果,仅看形式上有无真伪,达到销售金额就够罪,危害性很轻的“合格猪肉冒充驴肉”行为和危害性很大的“问题肉类冒充驴肉”在定罪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甚至会比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量刑更轻,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猪肉与驴肉食用性能一致,本案不属于司法解释定义的“以假充真”
司法解释定义的“以假充真”,是用完全不具备对应使用功能的物品冒充别的物品。回到本案,猪肉、驴肉都是国家允许流通、可供人安全食用的肉类食材。二者基础核心使用性能都是供人食用。二者差别,只是品种不同、市场价格高低、口感风味不一样,不存在丧失食用价值。
行为人只是把猪肉伪装成驴肉去卖,产品本身安全可食用,属于食品品类虚假标注,伪而不劣。和病死肉、腐败变质肉、有毒有害原料冒充食品这种“既伪又劣”有本质区别,达不到刑法140条“以假充真”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此罪定罪。
有的朋友可能要问:难道这类行为就不处罚了吗?当然不是。但处罚要分层,不是一上来就用刑法重判。“合格猪肉冒充驴肉”真正侵害的是消费者财产利益,食品本身没有安全风险,直接适用极其严厉的无期徒刑,这类“货不对板”行为优先适用民事追责、行政监管,而不是刑事处罚。如果不加区分全部刑事立案,一方面容易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大,各行业经营者人人自危;另一方面,也容易忽略消费者民事索赔权利,混淆民事、行政、刑事三者的责任边界。
(四)厘清行刑衔接,标签虚假≠刑事犯罪,拒绝“以刑代行”、“以刑代民”
食品违法有三层责任体系,三者评价标准完全不一样,市场监管的行政违法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定罪结论。
1.行政责任层面:行政法看重形式合规,依据《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名称、标签和实物不一致,不管食材质量是否合格,都属于行政违法。监管机关可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像本案商家、网传鹅腿阿姨事件,品种标注造假,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监管完成惩戒,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民事责任层面:商家故意隐瞒真实原料,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弥补自身财产损失。
3.刑事责任层面:只有产品出现实质性质量劣变:丧失基础使用性能、存在安全缺陷、会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等,同时满足数额等条件,才能够启动刑事追责。
仅仅是品名、标签造假,原材料全部检验合格,也就是“伪而不劣”,应当止步于行政、民事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时,必须以完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作为核心依据,食材合格的单纯标识造假案件,不宜作为刑事案件移送,从源头避免过度刑事打击。
四、写在最后
回到网络上的各类讨论,大众的朴素关切值得重视:食品安全确实需要严格保护,但“严打”不等于不加区分的重刑。本案猪肉经过检测属于合格食材,不存在食品安全危害。打击食品违法,不能简单被涉案金额数字裹挟,不能“以刑代民、以刑代行”。
司法应当两手抓:一方面对变质肉、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绝不手软,守住老百姓舌尖上安全底线;另一方面也应当严格恪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原意,审慎认定刑事犯罪边界,不能机械套用数额标准,不当扩大刑事打击的范围。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宣判,期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穿透亿元销售金额的表象,回归刑法基本原则与司法解释本义,对本案定罪、量刑作出公正裁判。后续笔者也会持续关注二审裁判,进一步梳理“伪而不劣”类造假案件的法律适用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