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举办专业内训活动,潘德明律师以“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及行政诉讼实务”为题,系统梳理了该制度的法律框架、执行现状及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关键路径。
潘德明律师首先从法律依据切入,明确《禁毒法》作为上位法的核心地位,以及《戒毒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的从属性。他详细介绍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分工(公安直属与司法厅下属)、适用流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以及所涉行政机关的权责划分。
其次,潘律师又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与真实案例对实务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
1.认定标准不一:
例如,吸毒人员首次吸毒即被认定为成瘾严重、短期内未吸毒仍被治安处罚等体现出的执法尺度差异;
2. 执行衔接混乱:
例如,吸毒人员因疫情或刑事案件中断后重新执行强戒时间计算错误、戒毒人员外出务工向司法机关报备同意后仍被异地公安机关认定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问题;
3. 检测程序争议:
例如,尿检无问题后又反复对毛发检测、未达“成瘾严重”标准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程序瑕疵。
针对以上问题,潘德明律师指出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关键实务要点:
1. 严查成瘾认定程序: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须有资质机构诊断,仅凭尿检阳性就直接认定成瘾属重大瑕疵;
2.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告知义务履行:
公安机关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及单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社区戒毒决定书》,均属程序违法;
3. 法律适用准确性:
对孕产妇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原则上不适用强戒;但“成瘾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可例外;
4. 执行期限计算纠错:
刑罚执行、核酸检测期间等时间应计入强戒期,避免“超期强戒”;跨机关信息壁垒导致的戒毒人员人身权利受损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纠正。
潘德明律师强调,当事人被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可诉行政行为,应善用《行政诉讼法》《禁毒法》赋予的救济权利,在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实维护人身自由与程序正义。
本次内训通过剖析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盲点与执行冲突,为律师办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厘清了维权路径,厚启所将保持在刑事辩护与行政争议领域继续深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