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晚,厚启内训如期开展,本次内训由何嘉骏律师分享《假飞入境澳门案的无罪辩点》,何律师围绕备受关注的偷越国(边)境案,探讨了以过境名义进入澳门却未飞往第三国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这一法律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当下很多人为进入澳门进行赌博活动,采取了一种不同寻常的出入境方式,通过持有港澳通行证和香港旅游签注,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境前往香港,但未实际办理手续入境香港,在未取得赴澳门签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护照和飞往第三国的“机票行程单”进入澳门。然而实际却未从澳门乘坐航班飞往第三国,而是在澳门停留数日后返回内地。
二、公诉机关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指控逻辑通常如下:首先,使用护照加机票入境澳门却没有飞往第三国属于非法出境行为;其次,以去澳门的主观目的办理香港签注,属于“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实质上骗取了香港签注;最后,该行为破坏了“每月只能去一次澳门”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法益,违反了国家针对澳门旅游的“防沉迷”政策。
三、无罪辩点
何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并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首先,何律师援引澳门治安警察局官网的过境澳门政策规定,指出即使违反过境规定(未飞往第三国),在澳门也不涉及刑事责任甚至行政处罚。其次,何律师强调,隐瞒真实目的地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目的地与司法解释第六条其他几项不具有相当性。此外,何律师指出,所谓的“防沉迷”政策本质是澳门签注的时间审批许可制度,并不包含过境澳门政策。两种政策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管理体系,不应混为一谈。而且行为人办理香港签注和入境澳门的出境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使用护照入境澳门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与之前取得的香港签注没有直接关联。课程最后,何律师指出港珠澳大桥存在管理缺陷,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大,目前大部分人能够多次以这种方式出入境,反映了出入境管理环节存在漏洞,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个人。
分享结束后,现场律师们就此类型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围绕出入境管理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社会危害性等专业方面各抒己见,现场交流氛围浓厚。此类聚焦实战的专业内训是厚启所的常态化举措,律所每周四晚上都会组织内部业务学习,持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为办理复杂刑事案件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