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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内训】穿透算法黑箱:从Alien Chat案探寻生成式AI刑事辩护的新路径

发布日期:2026-03-20     浏览:

一、破除技术拟制,厘清多因一果的责任归属

内训伊始,马律师复盘了Alien Chat案的全景事实与一审裁判逻辑。


涉案应用采用了“免费+增值”的商业模式。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认为开发者修改系统提示词(System Prompt)、突破了大模型的道德限制。法院认定这一行为对输出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基于此,首例判决将AI开发者认定为“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制作者。


针对这一定性,马律师对大语言模型(LLM)进行了底层技术拆解:

AI本质上是基于海量语料的统计模式匹配工具,其输出仅是数学概率上的最优解(Token预测)。机器并不具备真正的理解能力、主观意志与道德判断。开发者设定提示词,在法律属性上仅是创设了违禁内容生成的可能性环境(必要条件)。真正施加动态变量、将抽象可能性转化为具体现实的决定性因素,是用户的诱导性输入(充分条件)。


马律师生动地将此比喻为“改装汽车引擎”:开发者如同机械师,通过改装提高了车辆的性能上限,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决定了驾驶员具体的超速违章行为。


二、深入法理批判,解构一审裁判的逻辑裂痕

在法理探讨环节,马律师直指该案一审判决存在的逻辑错位,并展开了深度的体系化批判。


客观行为之辩:刑法理论中的“制作”要求行为人对违法内容的产生具有直接控制力和决定性作用。开发者无法预知用户的具体指令,也无法精准控制AI基于概率生成的文本序列。


主体与心态之辩:开发者与海量匿名用户之间无事前通谋和事中联络,缺乏共同犯罪的前提。同时,对技术可能被滥用的“概括明知”绝不等同于刑法要求对特定犯罪事实的“具体明知”。


法律适用之辩:判决直接援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的行政义务来解释刑法重罪中的“制作者”身份,严重违反了法律位阶秩序与罪刑法定原则。


法秩序统一性:马律师对比了近期的民事司法实践,指出在“奥特曼生成案”等民事案件中,司法倾向于认定提供提示词的用户是AI生成内容的作者。若在刑事领域跳过用户直接将风险全部归咎于平台,将导致“利益归用户,风险归平台”的二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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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五层防线,输出体系化辩护实操策略

面对新型技术犯罪,如何开展行之有效的无罪辩护?马律师为在座律师梳理了一套进退有据的“五层辩护体系”:

行为层:主张客观不构成“制作”,区分前置技术调试与直接内容生产。

主体层:确立用户为内容正犯,阻断开发者的共犯牵连。

主观层:论证无具体明知,强调产品优化的商业目的具有正当性。

法律层:坚守罪刑法定,反对以行政管理责任类推刑事定罪。

体系层:落实刑法谦抑性,主张本案363万余元的营收完全在行政法规的处罚射程之内,行政手段足以规制,不应动辄适用最高可达无期的重罪。


此外,马律师还分享了关键证据的质证技巧,如审查提示词的完整语境、挑战付费用户抽样鉴定的代表性缺陷,并建议在未来案件中通过引入“拒答率曲线”等A/B测试数据来证明平台已尽合理安全义务。


本次内训不仅拓宽了全所律师在AI领域的办案视野,也为应对未来激增的涉算力、大模型新型犯罪储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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