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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罚金刑数额辩护的三种方法

作者:魏巍 执行主任 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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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较为宽缓的一种附加刑。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了罚金刑,对罚金刑的判处和缴纳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以经济犯罪为例,罚金刑的适用非常普遍。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有些条文规定了罚金刑的幅度范围,有些并没有规定,靠法官自由掌握。这为罚金刑数额的辩护提供了空间。综合来看,罚金刑数额的辩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罚金刑进行辩护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什么是该条规定的“犯罪情节”?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种。罚金刑裁量属于量刑活动,司法机关只需根据影响量刑活动的各种因素对被告人决定适用罚金刑。因此,影响罚金刑的“犯罪情节”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如犯罪的违法所得、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犯罪动机等。此外,该“犯罪情节”不仅包括犯罪时的情节,而且还应当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节。律师对罚金刑进行辩护时,应当注意收集有关的法定及酌定情节。

 

二、根据被告人的缴纳能力,对罚金刑进行辩护

被告人的罚金缴纳能力也是罚金金额辩护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可见,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是判处罚金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辩护人在对罚金刑进行辩护时,可以调取被告人个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的证据,作为辩护的依据。

 

三、根据从轻、减轻情节,对罚金刑金额进行辩护

《刑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在对主刑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时,附加刑是否也应当一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答案是肯定的。


《人民司法》杂志2008年第15期的《主刑适用减轻处罚,附加刑如何适用?》一文认为:“减轻处罚应当是刑罚整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集(总第90集)指导案例第(829)号认为:“考虑到王秋香涉案经营数额、个人实际所得、犯罪持续时间及缴纳罚金能力,原审法院为保证罚金刑发挥应有的刑罚作用,适用从犯情节,对王秋香判处的主刑予以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支持上述观点,刊登在最高检官网上的《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一文明确指出:“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在主刑减轻处罚时说明其罪行相对较轻,附加刑也应当随之减轻,与主刑的幅度相匹配,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所以,律师对被告人的主刑进行从轻、减轻辩护时,也一并可以提出主刑的从轻、减轻同样适用于罚金刑,作为减少罚金金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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