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何嘉骏:明知侦查策略而前往公安机关报道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作者:何嘉骏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6-04-15

作者辩护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归案经过》显示:2025年11月28日12时37分,某1派出所接到某2派出所线索移交:陈某通过“某都莱”软件涉嫌开设赌场,需要处理。2025年11月28日13时,民警持传唤证、警官证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3派出所将陈某刑事传唤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办案区讯问,《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是抓获归案。


作者经过阅卷和会见,认为侦查员以反诈核查的理由让陈某到公安机关报道,陈某明知是侦查策略而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作者递交了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日报》的相关文章,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量刑建议从5年以上降至3年8个月。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陈某和其妻子丁某的言词证据可以证实陈某至公安机关报道时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陈某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称:“你们民警电话里说是反诈核查,但是我自己又没有银行卡,也没有操作什么东西,我就感觉有点奇怪了,我隐约有点感觉到可能是我在手机上玩“某都莱”的事情。到了某派出所的时候你们民警核查我的手机,我当时把我的手机放在车里,我是带了我老婆的手机下车的。之后经过你们民警核查,我才将我的手机交给你们民警,之后你们民警将我传唤到某区公安分局了”。陈某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事前也没有咨询过律师,其并不知道明知侦查策略而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对于认定自首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其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关于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的内心想法属于自然流露,该证言具有真实性。陈某明知自己可能被刑事调查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避或者潜逃,仍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报道,属于自动投案。


陈某妻子丁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一直到今年11月底,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说去反诈核查,他当时担心被查到,去我是和他一起去的,他当时是拿着我的手机去派出所的,之后你们民警过来找到我们,将陈某的手机交出,然后他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了”。丁某的证言可以证实陈某当时前往某派出所的时候,内心是知道有可能是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调查。辩护人会见过陈某,其称当时除了其妻子陪他一同前往某派出所之外,还有一个叫刘某的朋友,该人也可以证实。


综上,虽然陈某前往公安机关时没有携带自己的手机,但是其后续返回车内将涉案手机交给侦查人员,该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自动投案的范畴,不影响认定其自动投案。所以,陈某内心明知被刑事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属于自动投案,其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二、《检察日报》等相关文章认为行为人明知侦查策略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曹坚于2022年11月18日发表在《检察日报》第3版的《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电话通知型自首》,该文章中提到:“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行为人到案,行为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文章作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与案件无关的电话后,在认识到是侦查策略的情况下仍主动到案,可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该文章并结合本案,公安机关以反诈核查的理由让陈某到某派出所配合调查,陈某明知是侦查策略的情况下仍主动到公安机关,属于自动投案,其在第1次讯问中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所以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琦,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刘勋发表的《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型自首认定的四个审查要点》一文中提到:“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行为人明知侦查机关通知事由虚假,很大概率与行为人近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而仍选择配合,或者不论公安机关调查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而均予以配合,主观上亦概括认知其到达指定地点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仍主动将自身置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则该种情形下的行为人到案虽与行为人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投案有所区别,但不宜径行否定行为人到案所兼具的主动性或自愿性”,根据该文章结合本案,陈某明知侦查机关通知事由虚假,仍选择配合调查,主动将自身至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其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作者递交辩护意见后,并和检察官沟通,检察院让公安机关找丁某、刘某取证证实该事实,认定陈某明知侦查策略仍前往公安机关报道的主观心态,最后认定自首情节,量刑降档。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