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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无罪判决率低就不应该做无罪辩护吗?

作者:王怡之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6-04-28

前段时间,全国两会公布了去年法院系统整年判决无罪的人数,全年判决无罪人数294人,其中公诉案件判决无罪仅为54人,无罪判决趋近于零,无罪判决率过低的问题再次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著名的学者、专家、教授以及律师纷纷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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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不想讨论无罪判决率低的成因以及会产生的危害后果,这些问题去年在我的文章《有效辩护、独立裁判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保障》已经写明了,今天我想谈谈另外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为无罪判决率低就应该妥协,不应该做无罪辩护吗?


我发现,这样的观点在实务中越来越甚嚣尘上,最近接触的一件案件当事人也是持有这样的观点,当事人也一直和我说:“看守所的管教也一直对其劝降,告诉他,我们这地方就没有无罪的案例,早点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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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很明确,对于无罪案件,律师应坚定地做无罪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以打促和、以过求中


(一)不能忽视“欺软怕硬”的人性

很多无罪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人身自由,这样的心态我们能理解,但是这些当事人不明白,很多人人性中会有一个恶习,即:欺软怕硬。


对于争议性案件,当事人如果自己认怂了,那么很多办案人员并不会第一时间同情你,很多人第一时间是觉得可以拿捏你,可以欺负你。


我们试想下,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做错事,做坏事,要侵犯别人利益的时候,面对对面的当事人,我们是更害怕如果遇到一个性格软弱的人,还是遇到一个性格强硬的人?如果遇到一个性格软弱的人,第一时间是觉得对方可怜,还是觉得可以拿捏对方?遇到一个性格强硬的人,是不是第一时间觉得对方不好忽悠,不容易搞定?


我讲这些不是说我们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是不公正的,我是要强调,司法实务中不能忽视“人性”,社会科学本身就是研究“人”的问题,人性的善恶都是我们要加以研究和考虑的,下面一个案例值得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家属参考。


案例一:某合同诈骗案

邱律师:师傅,我代理那个合同诈骗的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被检察官批捕了


我:????当事人之前不是说检察官和他说:“认罪认罚就取保吗?”


邱律师:是的,这个事情我还和您讨论过,我觉得他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他一心想出去,加上检察官也和他说:“只要认罪认罚就能取保。”我和他讲清楚了风险,他仍然认罪认罚了。


我:从之前你跟我反映的情况以及我的看法来讲,能证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确实有很大问题,况且检察官居然敢这么承诺他,明显在引诱他,说明证据上必然存在问题。可问题是他一认罪认罚等于自己做实了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这个金额如果证据充足是不可能取保的,当事人现在什么想法。


邱律师:他觉得被忽悠了,被骗了。


我:每个人总要为自己的认知买单的,他自己认怂,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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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忽视“趋利避害”的人性

我们要注意到,虽然无罪判决率很低,但是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条文也好,公开宣传也好都是强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司法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无罪判决率如何得低,高层坚持的方向,秉持的司法原则,法治的方向依然是不变的。


一旦出现无罪案件,即便司法机关想要定罪,如果当事人十分的坚持和强硬,办案人员也得考虑当事人的态度,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换言之,判决一个被告人也可以接受的结果是很多司法人员要考虑,这就是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


有基于此,无罪案件就存在谈判的空间,以打促和,边打边谈就成为目前为止无罪案件辩护的常态。


当然,如果存在很强烈案外因素的案件,办案人员很可能不管案件中出现的无罪证据,敢强判,这本质也是“趋利避害”本能的体现,这类案件首要要解决的是案外因素的问题,而非是首要解决打和谈的问题。


因此,基于人性中“欺软怕硬”“趋利避害”的本能,从目前形势来看,对于无罪案件,以打促谈、以打促和,达成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并且能尽大幅度地降低罚金是稳妥的策略。当事人如果一开始就认怂服软,只会将自身的命运系于办案人员个人道德和素养,丧失主动权。


二、展现原貌、历史留痕

对于无罪案件,辩护人要在法庭上展现案件全貌,要让被告人、家属及旁听人员完整听明白,被告人因何无罪、被告人为何无罪,要在庭审记录以及辩护词中留痕。


这样做,虽然可能得不到无罪判决的结果,但是有可能会在别的方面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例二:某受贿案

郭律师:我办理的一起受贿案,虽然没取得无罪的结果,但是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我:什么收获?


郭律师:那天二审开完庭,我们全面展现了无罪理由之后,虽然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但是当事人在体制内的女儿后来升职了。


我:那挺好的啊,说明他们自己也知道冤枉了人,从别的方面弥补回来了。


郭律师:是的。

除了要展现原貌之外,我们更要在历史上留痕,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眼泪,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伤痕,虽然可能在这个时代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但这并不代表基于现实我们无所作为,清晰地记录下每一个无罪案件我们辩护的理由,让后人知道我们曾经做的一切,不至于让真相淹没在历史中。


三、实事求是、全盘考虑

(一)“实事求是”是当事人最大的武器,最可靠的依仗

各国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都是在于“不枉不纵”,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在如此目标之下,“实事求是”才是当事人最大的武器,最可靠的依仗。有罪的当事人不能心存侥幸心里犯罪后避重就轻,无罪的当事人不能因想尽早获得自由而违心地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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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案例一中的当事人,违心认罪认罚,最终陷入陷阱之中,当然我认为,后续辩护人可以从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客观证据的角度分析案件,能否找到无罪的突破口。


只有“实事求是”才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武器,最可靠的依仗。


(二)“全盘考虑”是无罪辩护的必然要求

对于辩护人而言,无罪辩护的案件,除了无罪理由要深思熟虑,论证详细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考虑的内容,即:超出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当事人是否还涉及别的犯罪事实。


我发现,很多无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也知道理亏,那么为了防止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很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继续侦查当事人有无其他犯罪的行为和事实。


一旦,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查处当事人存在一些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和事实,他们就会以这些事实为要挟,让当事人认罪认罚。


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来讲,除了详细论证无罪理由之外,全盘考虑当事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将会是无罪辩护必须要有的思维模式。


四、取消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是否可以成为改革的第一步?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保留了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权,这就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参与方,又拥有强大的监督法院,甚至抓捕法官的权力。就如同在竞技比赛的一方运动员拥有威胁裁判、抓捕裁判的权力,这样的设置明显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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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刑事诉讼整体框架难以大改的现状下,取消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将该部分权力一同并入监察委,既符合上层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导向,也为法院办理其他无罪案件扫清一些障碍,更是为除了职务犯罪以外的无罪当事人打开一扇希望的大门。


总之,在无罪辩护形势严峻的当下,对于无罪案件辩护人更应该勇敢地提出无罪观点,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需要,更是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需要,担当生前事,不计身后评,至于功过是非,就留与后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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