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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假飞入境澳门本质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行政违法行为

作者:何嘉骏 律师 发布日期:2026-05-15

根据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防止内地居民沉迷于澳门博彩,内地人(北京、上海、深圳居民除外)每月或者每2个月只能办理1次澳门签注,不是想办就能办的,内地人以澳门签注的方式入境澳门是有次数限制的,俗称“防沉迷”政策。内地居民次数用尽想再申办澳门签注就是不符合条件的,是办不下来的,因为不符合时间审批许可的资质,所以内地居民会通过其他方式入境澳门,比如说利用澳门的过境政策。行为人使用护照加机票的方式入境澳门,但没有飞第三国,而是原路返回内地,该行为叫做“假飞”入境澳门。


行为人入境澳门的路线是怎么样的呢?行为人事先联系好中介,中介安排拥有三地牌照的商务车司机在珠海机场、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等地接上行为人,商务车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一楼小客车通道进入口岸,行为人下车步行来到M层刷香港签注通关,商务车司机开着商务车从行车通道过关。过关后,行为人再次坐上商务车前往香港方向,但是在港珠澳大桥桥头掉头往澳门口岸行使,不上港珠澳大桥前往香港口岸,到达澳门口岸后再使用护照和机票入境澳门。e61304ea667fb3e7f5a3158e9a3d161a.png

正常去香港口岸的路线图            假飞入境澳门的路线图


以上是行为人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刷香港签注前往香港口岸的正常路线图,以及行为人假飞入境澳门的路线图,全国各地的办案人员不知道案件的来龙去脉,对该类案件一知半解,因为极少有人到过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不知道行为人坐商务车的过程中改变了入境口岸,本来要入境香港口岸,变成了直接入境澳门口岸。


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以去澳门的主观故意办理香港签注,刷了香港签注没有去香港,属于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香港签注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作者认为该认定逻辑属于生搬硬套法条,具体理由如下:



一、虚假出入境事由是指旅游、务工、留学、商务考察、探亲等事由,并不是指香港、澳门等目的地

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第3节第1条第1项中提到:“根据双边互免签证协议出入境的情形,一般针对团体旅游、短期探亲、访问等特定事由,而且,仍应依法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是虚假出入境事由,但是该《理解和适用》中认为旅游、探亲、访问等事由属于出入境事由,根据常识判断,行为人去出入境部门申报签证时主要是申报出入境的事由,事由才是出入境部门审查的重点与核心,只要行为人申报的出入境事由符合规定和资质,即可发放签证。而目的地不是审查的内容,因为行为人去不去目的地是行为人的自由。所以,出入境事由是指旅游、务工、留学、商务考察、探亲等事由,并不是指香港、澳门等目的地。



二、行为人以去第三国和地区的主观目的办理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属于欺骗

《出境入境管理法》分为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纵览整个《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前往第三国家或者地区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例如,很多环球旅行者、新马泰旅行团和港澳一日游,一个人可以同时办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以去B、C、D等地的心态办理A地的签证没有违反法律。只要行为人符合有出境证件、通过边防检查,没有不准出境的情形,其就可以出境,至于出境后去哪里,只要符合当地的出入境政策就可以(例如本案的过境澳门政策),毕竟公民自由迁徙是宪法性权利。行为人的问题所在不是以去往B、C、D等地的心态办理A地签证,而是其有无实际去往A地,有无隐瞒其是否要入境A地的主观故意。


举个例子,小明出门玩的条件是出门把垃圾扔掉,小明出门时把垃圾带走了,但没有去垃圾桶扔垃圾,直接去同学小红家玩了。小明回家后,爸爸认为小明以去小红家玩的主观故意骗取了出门玩的资格,这是不是很没有逻辑?爸爸不去审查小明有没有去扔垃圾,而去指责小明去小红家玩,是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小明其实隐瞒了自己不去扔垃圾的主观故意,不去垃圾站扔垃圾直接转道去了小红家门口,本案行为人刷了港签没入境香港口岸,而是转道去了澳门口岸,是不是和小明很像?


综上,没有法律规定行为人出境后去第三国和地区需要内地审批同意,以去B、C、D等地的心态办理A地的签证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存在以去澳门的心态骗取香港签注的说法,承办人员对此存在认知偏见,该行为不是本案的问题所在,真正的问题是行为人隐瞒了不去香港办理香港签注的心态,出境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行为。



三、行为人隐瞒不去目的地办理签证出境的目的是为了在中途去往其他境外口岸,行为人中途掉头去其他口岸必然抱着不去目的地的主观心态,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行为就是隐瞒不去目的的行为

但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项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抱着隐瞒不去目的地的主观心态,中途掉头去其他境外口岸的行为属于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偷越国(边)境行为,那么《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何还要设置一条行政违法的条款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为何不直接归入《司法解释》第6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类型中?该行政违法条款反而说明了隐瞒不去目的办理签注出入境不是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而是一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行政违法行为。


为什么不将不去目的地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而是行政违法行为?因为香港签注是政府赋予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行为人符合资质就可以申请此项权利,至于行为人是否行使该权利是公民的自由。一旦行为人开始实施此项权利,行为人在内地口岸出境后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出入境的管理,但不至于构成偷越国(边)境的刑事犯罪,因为入境其他口岸是合法的,所以将该行为列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


综上,行为人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出境后,本应该前往香港口岸入境,但是其直接去了澳门口岸入境澳门,利用过境澳门政策合法入境澳门,其和商务车司机共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行政违法行为,假飞入境澳门本质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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