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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达:职务犯罪司法解释(二)同罪同罚,民营企业到底是天塌了还是天亮了?

作者:于占达 律师 发布日期:2026-04-29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应执行,全面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益的平等刑事保护。


该文件一经发布,即在刑事司法实务与民营经济领域引发广泛讨论。有担忧民营企业天塌了的,有调侃说各位老板多保重的,也有奔走相告、拍手叫好的。究其背后,可以发现各方观点实际存在争议,争议核心总结来说便是:统一量刑标准后,民营企业究竟面临更严苛的刑事风险,还是迎来更有力的反舞弊保障。结合长期办理民营企业反舞弊、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解释(二)》并非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加码,而是司法标准的统一与落地,长期看有利于民营企业反舞弊治理,但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一、误区澄清:《解释(二)》并非新规,而是2022年立案标准的司法全流程确认



当前舆论将《解释(二)》解读为“突然收紧”、“入罪门槛骤降”,属于典型的实务认知偏差。其实早在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对非公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实现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初步对标(企业合规与反舞弊 | 于占达:企业反舞弊的天时、地利、人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立案数额由6万元下调至3万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3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以3万元、5万元作为立案起点。


2022年标准仅适用于立案、侦查环节,实践中长期存在“立案标准低、量刑标准高”、“公检法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等突出问题。2026年《解释(二)》由“两高”联合发布,覆盖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实现公检法三家定罪量刑标准完全统一,本质是对既有标准的固定、衔接与落地,而非新设更严厉的入罪规则。


二、本质定位:平等保护的司法细化,为民营企业反舞弊提供司法加持



从政策脉络与立法逻辑看,《解释(二)》是民营经济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立法初衷是强化企业资产保护,而非扩大刑事打击面。


1.政策层面一脉相承

2023年7月中央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构建民营企业腐败防范治理机制;此后“两高”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强调加大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处与追赃挽损力度;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罪名,填补民企内部舞弊立法空白。《解释(二)》正是上述政策与立法的司法实施细则。


2.实务层面降低维权成本

统一量刑标准后,民营企业内部高发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等行为,将参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标准追责,彻底改变以往“非公犯罪处罚偏轻、追责不力”的局面。3万元入罪标准+统一量刑尺度,大幅降低民企反舞弊刑事控告的门槛与争议,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内部蛀虫,净化企业经营生态。


简言之,《解释(二)》不是“管老板”,而是帮企业管员工、护资产。


三、理性辨析:两种极端判断均偏离实务,应回归司法实践本身



1.“民企天塌了”:混淆舞弊犯罪与合法经营,过度放大风险

持此观点者,核心错误在于模糊行为边界:

《解释(二)》打击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非公受贿、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规制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人员,不指向民营企业主合法经营、正常投融资、财务管理等商事行为。


只要企业建立基本合规体系、高管恪守职务廉洁底线,就不会因此类司法解释产生额外刑事风险。所谓“天塌了”,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误读。


2.“民企天亮了”:忽视司法实践短板,过于乐观

仅靠司法解释文本,无法一揽子解决民企反舞弊难题。从实务看,仍存在三大现实障碍:

2022年低立案标准已实施多年,但立案推诿、取证不被采信、追赃难仍普遍存在;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罪名,实务判例极少、认定标准模糊;


部分办案人员仍存在“重公职犯罪、轻非公犯罪”的惯性思维,对民企内部舞弊重视不足、打击不力。


因此,《解释(二)》是重要进步,但并非“一劳永逸”,更准确的定位是民企反舞弊迎来司法曙光。


四、律师实务建议:司法落地是关键,民企应同步做好合规应对



《解释(二)》完成了立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的第一步,真正释放制度红利,必须依赖司法实践的严格执行:

1.全流程统一尺度:公检法严格执行对标量刑,杜绝选择性执法、宽严失度;


2.破除办案惯性:依法受理民企刑事控告,不得以“金额小、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为由推诿不立;


3.化办案指引:明确非公职务犯罪取证规则、资金走向认定、新型舞弊行为判断标准;


4.坚持宽严相济:严格区分舞弊犯罪、经营失误、合规瑕疵,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正常经营,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


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而言,当下最务实的选择是:以《解释(二)》为契机,完善内部反舞弊制度与廉洁风控,既用好刑事工具保护企业资产,也守住合规底线避免自身涉险。


《解释(二)》统一非公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司法进步,也是民营企业反舞弊的关键制度支撑。它既不是所谓“民企灾难”,也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终极解药。唯有立法明确、司法严格、企业合规三者协同,才能真正实现打击内部舞弊、保护产权安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解释(二)》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笔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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