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厚启内训继续,这次由厚启所副主任王怡之律师带来《挪用资金申诉案件的办案思路及感悟》,王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运用逻辑中“假说思维”,利用调查取证还原案件真相。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县三十多家中小微企业成立资金互助会(社会团体法人),当事人徐某担任互助会法定代表人。
在互助会运营过程中,徐某因得罪当地黑社会势力,被当地黑社会势力勾结当地部分公检人员被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一二审裁判文书认定,徐某自2013年以来挪用互助会资金高达1028.65万,徐某在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辩护思路
王律师在申诉阶段介入案件后发现,仅从徐某的供述来看,似乎徐某确实挪用了互助会1028.65万元,又有其他的证据印证,但是细细研究案卷发现,整个案件的证据总是呈现出一丝不对劲的地方。经过缜密的逻辑推理,王律师最终发现了案件的问题。
针对一二审认定徐某在保管互助会履约保证金、风险金、坏帐准备金398.65万时进行挪用的事实,虽然徐某自身承认上述资金在互助会决议给自己保管时,自己使用了。但是该供述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徐某保管上述资金的账户中除了有互助会的资金还有自身的资金也在其中,两笔资金之间形成混同,按常理徐某不可能清晰地区分出哪些资金是互助会的,哪些资金是自己的。后续,王律师发现,该部分钱款除了徐某自己使用之外,还有可能被转回互助会由互助会使用。后续,经过搜集证据,王律师终于证明了该笔互助会的资金极大可能已经转回互助会,案件证据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针对一二审认定徐某挪用了630万互助金的事实,王律师调取了互助会四个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沿着算出630万空缺的“资金往来明细表”和台账的记录,经过对记录一笔一笔进行核对,王律师终于发现,其中记录的1500万转给徐某的资金是非会员企业的借款,并且该借款是经过互助会内部正规程序放出,相应的利息也是由互助会收取。之所以该1500万算入徐某账下(最终算出差额630万),是因为当时借款人不能还款后,因借款人是徐某介绍,徐某自愿承担了上述借款,遂导致看似互助金差额有630万,徐某挪用了630万。实际上无论从民事债务转移的角度,还是刑事挪用资金的角度,该笔1500万债务都不应由徐某承担,徐某更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案在原一二审办理过程中,原控辩审三方都忽视了上述问题,仅凭口供定罪,导致出现冤错案件,该案目前正在艰难的申诉过程中。
三、办案感悟
最后,王律师分享了办案的办案感悟:
1. 从办理过程中来讲,当事人应当及时聘请专业负责的律师早介入案件,本案一二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细致研究案卷,提出的辩护观点隔靴搔痒,没有还原案件事实。
2. 申诉案件极难办理,案件涉及的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要考虑法律之外的问题,才可能有一丝希望。
3. 从为人处事上来看,王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给他最大的感触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与人为善,结善缘,在人生的道路上有可能会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
4. 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繁荣市场经济。
厚启所将会继续内训活动,培养年轻律师专业能力,为蒙受冤错案件的当时人们提供专业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