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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律师 | 刑事辩护是不确定的科学与可能性的艺术

作者:周立波 执行主任 发布日期:2026-07-20

周全律师又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法庭审理的最后,法官说:本案十天后进行宣判。而刚刚进行了一天激烈的庭审,控辩双方对案件的有罪无罪争得不可开交,都摆出了众多事实和理由。正常来讲,对庭审提到的这些争议问题,无法在十天内进行解决。当事人及家属庭后的唯一感受是,这个宣判是不是已经提前就定好了,有罪判决书也写好了,本次庭审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而如果认定有罪,根据全案情节,当事人(已取保候审三年)面临的是三年以上的实刑,最后被收监。


此时,对站在法庭外惶惶不安且迷茫的当事人,律师应作如何应对?


有人说,根据当前的司法环境,本案已经有非常明显的定罪倾向,如果定罪,被判实刑的风险太大,趁庭审刚结束立即向法官当面沟通下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问题,去争取缓刑的可能,否则等到判决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有人补充说,这种定一个极短时间宣判的做法,意味着法官在向当事人施压,让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


有人说,本案可能是因为审限问题,因为审限快到期了,法院按程序不得不作出宣判。


也有人说,继续向法官进行强烈的抗争,表达无罪观点,迫使法院最后作出无罪处理。


而本案的法官,前期沟通中,一直都说本案有罪无罪都有可能。并且在庭审的间隙,曾表示案件最后也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到底是主动妥协还是抗争到底,此时确实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如果主动妥协,意味着三年来争取无罪的努力付诸东流,还要按照指控的金额退赃退赔,付出巨大的代价,并且后续再无无罪可能;如果抗争到底,当事人极有可能被判实刑,失去三年以上的自由以及家庭、工作、生活等遭受的一系列影响。


此时当事人问周全律师怎么办?周全律师最后的回答是先等等,看两天再说。周全律师的考虑是:首先,庭审中遇到这样一个特殊的情况,不能急,急事缓办,并且也确实还有时间。其次,根据对整个案件的了解,本案问题极大,无罪理由充分,判断法院并不敢冒然定罪并判实刑。第三,辩护策略上肯定不能主动妥协,否则前功尽弃,即使最后确定会被定罪,律师抗争到底也有利于争取缓刑,减少罚金,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并且本案还有另一位律师,如果要妥协,可以选择一个释放妥协信号,一个必须抗争到底。第四,根据以往经验,这类争议极大、骑虎难下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主动寻求沟通、进行谈判,之前也已出现过多次。由此,周全律师最后决定,静观其变。


本案后续的发展是:

1.三天后,承办法官打电话建议当事人缴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违法所得(40万左右)用于退赃退赔,可以打到法院账户。当事人告知后,周全律师建议打15万(差不多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到法院账户,并向法院表明不是犯罪所得的钱,而是从民事角度,对被害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钱,由此,即表明无罪态度,也表明愿意赔偿的态度。


2.四天后,法院向当事人所在社区发司法调查函,这通常意味着,法院要判缓刑的前兆。当事人告知后,周全律师建议配合调查。


3.第九天,法院突然通知取消开庭,择期再判。这意味着法院可能在重新斟酌判决。


4.二十五天后,重新开庭宣判。判决中,法院最后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违法所得,并且在当事人没有获得谅解、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判处缓刑。之前缴纳的15万,一部作为罚金,一部分用于发还被害人。


本案到此为止,当事人避免了被判实刑,并且继续保留无罪空间。目前正考虑是否上诉,后续仍有各种可能。


刑事辩护就是这样,在最后尘埃落定之前,过程中充满各种不确定性。事实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司法人员的性格以及司法运行的潜在规律,都可能影响这种不确定性。但同时,也有它的科学性。刑事辩护的科学性,恰恰就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原则、司法运行规律中,通过独立理性的专业判断,在不确定中寻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确定。


刑事辩护也是一种可能性的艺术。辩护不是只有非黑即白的两条路,而是可以有第三种有利于当事人的可能。要实现这种可能,往往需要动态的平衡和把控。本案中,跳出“要么妥协认罪换缓刑,要么硬刚到底赌实刑”的紧急抉择,在综合全案形势和利弊后,选择静观其变的路径:不主动上门求情、花点时间等待法院释放协商信号;不认可犯罪所得的定性,却愿意从民事弥补的角度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坚守无罪的核心立场,却不拒绝向法院传递修复社会关系的诚意等,是对立场与现实的平衡,节奏与姿态的把控。


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在有限空间里创造可能性,这或许是刑事辩护最大的考验和最动人的魅力。

注:文中“周全律师”名字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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