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凭着中国护照和从澳门国际机场飞往第三国的机票入境澳门,但是没有从澳门飞往第三个国家,而是原路返回内地,没有真飞,这就是“假飞”入境澳门。目前,很多当事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有判决的案例。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法益是内地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假飞”入境澳门案当事人是否构成此罪,归根结底要看该行为是否破坏了内地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作者认为行为人没有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否侵犯内地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判断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要素
刑法每个罪名都有保护着对应法益,比如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是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那么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法益是内地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一个行为成立犯罪不可能没有侵犯法益,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有法益受到侵害。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有一份不起诉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6]9号),经检察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自己系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主管单位同意,但因怕出境频繁单位领导不批准,因此采取伪造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且偷盖主管单位公章的方式,多次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骗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等出入境证件。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上述骗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先后共计38次出入香港、澳门边境。
江岸区检察院认为胡某某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填写的出入境事由即为“个人旅游”,并未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胡某某出入国(边)境时系使用真实的身份出入境,并未隐瞒真实身份,亦并未冒用他人身份骗领出入境证件。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单位组织部门同意私自出入国(边)境,从本质上来说违反了武汉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属于违纪行为,而非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此罪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
虽然该不起诉案例与本案不同,但是承办人员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时,审查的核心要素是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内地的国(边)境管理法规,是否侵犯了内地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这是与本案所要审查的核心要素是一致的。
二、行为人主观是否要去目的地不包含在出入境审批、许可范围内
行为人办理香港签注,只要持港澳通行证前往自助机办理即可,在插入港澳通行证的时候,自助机会自动跳出办理香港和澳门的签注页面,屏幕上有团队签注和个人签注的选项可以选择,行为人既不需要输入目的地,也不需要其他资料,只需要自己的港澳通行证以及配合人脸识别。因为出入境部门事先已经预设了目的地,行为人是否实际要到达目的地并不包含在申办的条件中,不需要知道行为人实际要不要去香港,其只需要知道行为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和符合规定,只要真实、符合规定便会下发签注,这个签注只是去往香港的一个资格,至于行为人实际要不要去香港,并不是出入境部门所要关心的,以下举两个例子便一清二楚:
1.珠海居民入境澳门次数用尽,不符合办理澳门签注的资格,但因家事、出差等原因需要从澳门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前往第三个国家,该珠海居民前往出入境部门办理香港签注,通过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香港道闸出边检,直接来到澳门口岸,没有上港珠澳大桥进入香港境内,使用“法定豁免签证或入境之许可人士”的过境方式入境澳门,最后从澳门国际机场飞往第三个国家。
2.个人驾三地牌照私家车到港珠澳大桥观光旅游,游客上桥只需要看看大桥宏伟壮观的风景,并不实际入境香港,游客在珠海口岸香港道闸刷香港签注进入港珠澳大桥主桥交通枢纽,快到香港时掉头返回珠海口岸进入内地。
以上两个再正常不过的例子,按照刷了香港旅游签注不去香港就破坏了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指控逻辑,珠海居民、观光游客没有到达香港境内,在办理香港签注时隐瞒了不去香港的主观目的,也属于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样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可见,这种指控逻辑是不符合常理的。所以,出入境管理秩序当中的审批许可制度只包含了身份、时间等条件的审批许可,不包含行为人是否要去目的地的审批许可条件。
综上,行为人是否要去香港的主观目的并不包含在出入境审批等管理秩序中,行为人通过正常渠道拿到港澳通行证,办理香港旅游签注,通过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边检的核查,没有翻越围栏、偷钻人为破坏的漏洞,而是利用港珠澳大桥桥头一条光明正大去澳门的掉头路前往澳门口岸,对于内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来说,所有手续、乘车路线都是合法的,不能认定其扰乱、破坏了国(边)境管理秩序。
三、行为人实际有无到达香港没有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更不能以行为人不去香港的主观故意来定罪
如果认为行为人办了香港签注就得去香港,其在珠海口岸的香港关口刷了签注就得去香港,不去的话就破坏了内地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或者说行为人办了香港签注,没去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刷过就不是犯罪,刷了不去就是犯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改变行程不去不构成犯罪,如果主观故意不去就破坏了出入境管理秩序,属于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作者认为不能以主观故意不去香港来定罪。
举个例子,第1种情形,行为人买了去杭州的车票,但因为客观原因放弃行程,没有进入车站,票也没有退,车站和列车的管理秩序遭到破坏了吗?第2种情形,行为人买了去杭州的车票,使用身份证进入车站,但因为客观原因放弃行程,从车站内走出,车站和列车的管理秩序遭到破坏了吗?第3种情形,行为人有急事,想坐高铁从衢州到杭州,但是杭州的车票售罄,行为人买了一张去金华的车票,这张车票的站台和去往杭州的高铁同一站台(不是同一班车),行为人用金华的车票进入车站和站台,然后坐上了去杭州的高铁,在车上补票,最后到达杭州,车站和列车的管理秩序遭到破坏了吗?显然,以上3种情形,车站和列车的管理秩序均没有遭到破坏,车站和列车运行依旧井然有序。
结合以上的生活常识可以判断,即使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去香港,但所有出边检、入境内地的手续都是合法的,内地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客体没有遭到侵犯,客体条件不符合,主客观不统一,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有无实际到达香港没有破坏出入境的管理秩序,更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去香港来进行定罪,如果仅凭主观故意不去香港来定罪,那因客观原因没去的行为人就是过失犯罪,过失破坏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属于过失偷越国(边)境罪,显然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出入境管理秩序没有被破坏。所以,行为人实际有无到达香港没有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更不能以行为人不去香港的主观故意来定罪,因为不符合主客观统一的构罪标准。
四、行为人利用过境澳门政策入境澳门没有破坏“防沉迷”政策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内地人去澳门每月只能去1次,有些省份甚至每2、3个月才能去1次,内地人以办澳门签注的方式入境澳门是有次数限制的,是为了防止内地居民沉迷于澳门博彩,俗称“防沉迷”政策(目前还未查到相关公开的法律规定)。内地居民次数用尽想再申办澳门签注就是不符合条件的,是办不下来的,因为不符合时间审批许可的条件。行为人想再次使用澳门签注入境澳门的话就需要通过伪造证件或者编造虚假事由等恶劣的方式骗取澳门签注,使用骗取的澳门签注入境澳门就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因为侵犯了“防成迷”政策的时间审批许可制度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法益。所以,“防成迷”政策的本质是行为人申办澳门签注的时间审批许可制度。
那“假飞”入境澳门突破了时间、次数限制,是不是就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呢?不是的。除了从珠海口岸直接转道入境澳门这种“假飞”入境方式,入境澳门的方式还有很多种,比如第1种方式:从深圳口岸入境香港,再从香港去澳门口岸“假飞”入境澳门,或者入境后“真飞”去越南岘港、泰国曼谷等外国城市。第2种方式:先从内地飞越南岘港、泰国曼谷等外国城市,再从越南、泰国等外国城市飞往澳门,最后从澳门飞往内地或者从澳门的口岸入境珠海境内。第3种方式:从内地飞越南、泰国等外国城市,再从这些城市飞往澳门,七天内又飞泰国、越南,然后再飞澳门,循环往复。所以,从珠海口岸香港道闸出边检再“假飞”入境澳门并不是唯一入境澳门的方式。“防沉迷”政策只是劳苦用心般的一厢情愿,只要澳门7天过境政策还在,内地居民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合法入境澳门。只要澳门7天过境政策还在,“防沉迷”政策对这些方式是失效的。
“防成迷”政策的本质是行为人申办澳门签注的时间审批许可制度,它只针对通过以虚假出入境事由、伪造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等《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方式骗取澳门签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内地居民“防沉迷”,是无法完全避免其他方式进入澳门的,并不包括像“假飞”、“真飞”入境澳门等其他方式入境澳门,因为这些方式不需要审批澳门签注,行为人都没有申办过澳门签注,何谈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呢?
打个比方,进入澳门有A、B、C三条通道,国家只对A通道设置了每月1次的入境次数限制,按照“防沉迷”政策进行严格的进入审查,但是B、C通道是另外一套的进入审查方式,该进入方式没有次数限制,行为人通过B、C通道合法进入澳门,与A通道的“防沉迷”政策审查机制无关。
综上,入境澳门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以虚假出入境事由、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骗取澳门签注,不是其他签注,手段和澳门签注之间有关联关系;二是使用骗取等手段获取的澳门签注入境澳门,出境和使用骗取等手段获得的澳门签注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三是突破入境澳门的时间、次数限制,侵犯了“防沉迷”政策时间审批许可制度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法益,3个条件必备才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而通过绕关、过境香港“假飞”、“真飞”入境澳门,或者从其他国家“真飞”澳门,这些方式都突破了入境澳门的时间、次数限制,但是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不符合第一、第二个条件,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骗取澳门签注入境澳门,而是利用了过境澳门政策合法入境澳门。所以,行为人利用过境澳门政策入境澳门没有破坏“防沉迷”政策的管理秩序,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综上,只有通过偷渡、伪造证件、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偷越国(边)境或者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才会破坏内地国(边)境管理秩序的法益,而行为人“假飞”入境澳门的行为没有破坏内地国(边)境管理秩序的法益,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