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版)》(高检发〔2026〕5号),旧版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由于现今认罪认罚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85%,对于这样一个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不认真对待。
认真比对新旧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新的指导意见内容更多了,不少地方更为细化,也有了不少进步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进步一:给律师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意见留出时间
新《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保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依法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签署具结书前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的时间。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具结前五日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具结前三日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这一增加的条款,让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提出意见。
进步二:细化检察量刑建议的说理及对律师意见的审查反馈
新《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就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同类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该条规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对不采纳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意见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让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沟通有了保障。
不仅如此,新《指导意见》第4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拟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不同意,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不应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让检察院不征求律师意见,单方调整量刑建议成为历史。
进步三:限制随意分案审理并对分案审理的权利保障进行规范
新《指导意见》第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一并起诉。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但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区分标准进行分案。对于被作为首要分子、主犯起诉的被告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分案审理时,应当依法保障全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分案审理后,前案有罪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后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且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后案庭审中仍然应当进行示证、质证、认证,并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这条新增的规定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可作为律师就不合理的分案审理与检法理论的有力依据。
但如果以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核心问题——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为视角,会发现认罪认罚新规同样存在巨大退步,主要表现为:
退步一:取消了证据开示制度
旧《指导意见》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但是新《指导意见》删除了该规定。
对于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认罪认罚案件,只要律师认真阅卷并与犯罪嫌疑人深入沟通,取消证据开示对犯罪嫌疑人影响不大。然而现实中有大量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委托或者指定的辩护人,如果这类案件检察官不对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将毫无保障。
退步二:删除了鼓励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的规定
旧版《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新《指导意见》直接删除了这条规定,再看这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大幅下降,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被收窄。在刑事立法日益扩张,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背景下,降低不起诉率,只能让越来越多的青壮年成为罪犯,其负面作用不言而喻。
退步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不经辩护人见证直接将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
新《指导意见》第32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辩护人不认可量刑建议,不愿意到场见证具结的情况下,强行将案件提起公诉。这项规定在现实中必然架空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让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在已经极为糟糕的基础上雪上加霜。
退步四:增加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抗诉的规定
新《指导意见》第62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这项内容在旧《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只是在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中有相应的规定,新《指导意见》在把“应当”修改为“可以”后移植了过来,将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进行抗诉的规定从检察院一家的意见上升为“两高三部”的共同意见。这一规定,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给不真实、不自愿的认罪认罚助力的威胁条款。
比较认罪认罚新规的进步条款与退步条款,会发现进步条款更多的是将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予以细化,而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以扩张检察机关权力的退步条款则更具刚性。随着认罪认罚新规的出台与实施,认罪认罚是否会更真实、自愿、合法,我们拭目以待。


